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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规定与原文件相比主要变化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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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关于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规定与原文件相比主要变化是什么?
2018-04-03
《办法》吸收G20国际税改的新成果,结合我国税收实践,对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作出进一步完善,具体包括:
(一)进一步规范明确了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程序。
(二)增加了无形资产、劳务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三)对特别纳税调查中的重要事项予以明确。
总体来看,《办法》对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规定更加清晰透明,内容更加全面,符合新的国际税收形势。
Q
已经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的企业是否会被特别纳税调查?
A
《办法》规定经预备会谈与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意见,已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并申请预约定价安排追溯适用以前年度的企业,或者已向税务机关提交《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的企业,可以暂不作为特别纳税调整的调查对象。但同时明确预约定价安排未涉及的年度和关联交易除外,也就是说如果预约定价安排未涉及的关联交易存在特别纳税调整问题,依然会被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Q
单一功能亏损企业是否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A
《办法》延续《**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的文件精神,规定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中的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上述企业的本地文档,加强监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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